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《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、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是继去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8号文”)明确规范租赁物及租赁业务模式,严禁将古玩玉石、字画、办公桌椅、报刊书架、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,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,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后,进一步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适格性进行严格划定。
据了解,《通知》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业务规划,调整业务结构,倾斜资源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,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。
《通知》主要包括正文及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》(以下简称“鼓励清单”)、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“负面清单”)和《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“正面清单”)。
可以看出,《通知》是首次以“产业+租赁物”的清单方式下发文件,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,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,调整业务规划,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。
“三项清单下发的目的主要是加强监管和引导,进一步打破了金融租赁公司以往行业‘什么都行’的展业模式,要求公司有所为有所不为,优化业务方向和业务结构,更好发挥专业化、特色化金融功能。”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,细化的业务清单有助于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,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边界提供指引。
从清单的具体内容看,包括农林牧渔、煤炭、新能源、智能制造、水运等27个细分产业方向,初加工机械、低碳冶金、化工新材料、海洋工程设备等119个类别纳入鼓励清单范围;正面清单明确了八大类设备作为项目公司可开展的租赁物,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,以更好地支持相关产业发展。
业内专家表示,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托自身职能定位与资源禀赋,遵循政策导向,根据鼓励清单,调整战略规划,优化业务布局。同时,审慎决策、防止冒进,避免盲目投资导致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。此外,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时,也需要符合专业子公司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。
负面清单延续并重申了8号文中的禁止性业务要求,严禁构筑物、古玩玉石、字画、办公桌椅、报刊书架、低值易耗品、消费品(不含乘用车)三大类物件作为租赁物,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,妥善处置存量业务。
通过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“双约束”来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的规范,防止资金脱实向虚,促进租赁资源向国家战略支持产业倾斜。金融租赁公司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,不展期、续作相关业务,存量业务及时结清。
还需注意的是,金融租赁公司对清单的落实情况也与监管评级挂钩。《通知》提出,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和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情况,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和调整。同时还要求,金融租赁公司每年应定期向属地金融监管局报告鼓励清单落实情况。对于积极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的,各金融监管局要纳入监管评级考量。
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,将直接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、展业限制等。例如,监管评级为1级的公司可以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。
对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的金融租赁行业来说,清单的发布更加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、立足产业和发力融物、聚焦设备的转型方向。
“不仅业务要回归本源,租赁物也要回归本源,真正发挥租赁物在整个租赁业务中的价值。”上述业内专家表示,融资租赁起源于设备融资需求,此后有泛化为一般金融产品的趋势。金融租赁服务亟待一场结构性改革,重新走向支持设备融资,让行业更加聚焦于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,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业内人士表示,鼓励清单上的业务分类很多,但众多金融租赁公司都在此角逐,竞争压力非常大。但对于相关产业来说也是机遇,由于市场竞争加剧,企业的融资成本有望大幅降低。
目前,向产业金融转型在租赁业内已基本形成共识,在新的三项清单要求下,金融租赁公司须提升产业认知水平和行业判断力,行业研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迫在眉睫。(来源:金融时报)